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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市志愿服务团体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以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的内部组织。
二、职责
1、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2、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3、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成立
(一) 成立的条件:
1、一般要求有30人以上的志愿者;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
6、志愿服务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7、上级登记机关所要求具备的相关条件。
(二) 成立的途径:
1、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到民政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2、成立志愿服务团体,经主管单位同意。
四、备案
志愿服务团体成立后,应到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一) 申领备案登记表
到常州市志愿者总会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常州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登记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或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2、填写好的《常州市志愿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
3、章程;
4、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
1、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志愿服务团体为备案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可不予批准备案:
(1)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志愿服务团体的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服务项目相同的志愿服务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登记
1、对经备案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志愿服务团体,常州市志愿者总会或其授权机构准予备案登记,发给《常州市志愿服务组织证》,编制团体注册号。志愿者总会对志愿服务团体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发给全市统一格式的相关物品资料,包括:
(1)《常州注册志愿者证》样本;
(2)常州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样本;
(3)服装、帽子样本。
(五)公告
由常州市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工作开展
1、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2、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
3、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团体向经培训后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编制注册号,发放《常州注册志愿者证》,并把志愿者编入各项目组管理。
4、统一标识:各志愿服务团体可参照志愿者总会规定的统一标识格式,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作和印制,并向其管理的志愿者进行发放。
5、活动实施:
(1)确定活动内容:各志愿服务团体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2)活动备案:各志愿服务团体对参加志愿者人数达30人以上的活动,应在活动开展10日前向备案的志愿者总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事前活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服务者和服务对象等,并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志愿者总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活动事后备案程序。
(3)组织活动:根据活动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团体可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4)分享体验: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
(5)成果确认:志愿服务团体要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6、检查考核:
(1)年初报计划:志愿服务团体应在年初将一年工作安排和计划报备案的志愿者总会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2)年度检查: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对所属志愿服务团体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十二月份要进行年度考核。
(3)表彰激励: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根据所属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志愿服务团体、志愿者、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4)处分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志愿服务团体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处理。
六、经费
1、来源:来源于主管单位的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团体主管单位应保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专项经费。
2、使用原则:志愿服务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团体的资产。志愿服务团体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团体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3、接受监督: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七、备案撤销
志愿服务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志愿者总会及其授权机构可撤销备案登记:
1、志愿服务团体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2、利用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3、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4、志愿者人数不足;
5、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6、以上1、2、3款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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