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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常州市注册志愿者证管理细则(试行)

[ 字号:   ]发布时间:2011-12-30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次数:39745
附2:   
常州市注册志愿者证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常州市注册志愿者证(以下简称志愿者证)是用于证明志愿者身份,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凭证。为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常州市志愿者总会章程》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此管理细则。
二、志愿者证的内容
志愿者证封面可参照志愿者总会制作的图案,也可由志愿服务组织自行确定。
志愿者证的内容依次应包括志愿者信息、志愿者行为规范、志愿者誓言、培训记录、服务记录、年度登记、荣誉记录、持证须知、封底等内容。企业广告宣传可允许各志愿服务组织自行决定,封底
可印制各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  
志愿者证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者总会规定的格式自行制作,有变动的须报志愿者总会备案,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三、志愿者证的发放 
在各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才可向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志愿者接受培训,确定服务项目,自愿宣誓成为注册志愿者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志愿者证。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上注明发放志愿者证的时间、注册号、注册序号,作为各志愿服务组织存档用。
四、志愿者证的使用方法
l、每个志愿者只有一本志愿者证,志愿者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2、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携带志愿者证。
3、每次服务完结,请志愿者自行记录服务的服务名称;日期、内容和服务时数,由志愿者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带队组织者、派遣方或服务对象签署予以确定,并在其志愿者证中及时登记,整理后向其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上报。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1)服务记录的目的是为记录志愿者服务时数,肯定志愿者的工作及贡献,并以此嘉奖优秀志愿者;
(2)记载服务项目应依实际状况填写,服务内容应详细填列;
(3)服务时数包括联络、培训、策划、服务、总结、分享、交通时间等。
4、服务证由志愿者使用及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有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志愿服务组织应予纠正并注明,其服务时间不予记录。
5、志愿者变换志愿服务组织时,志愿者证可继续使用。
6、志愿者证若有遗失的,志愿者须书面向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重新发放志愿者证,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重新登记志愿服务时间数。
五、年度注册
志愿者原则上每年11月上交《常州市志愿者证》到所属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年度注册,统计前年11月至当年10月的服务时间,确定志愿者星级级别。各志愿服务组织每年12月根据服务时数集中表彰星级志愿者。
六、监督管理
l、各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应随时抽查志愿者证的使用情况。
2、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个人服务档案,详细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建立完整的服务信息。
 3、志愿服务组织对违纪违规的志愿者,进行劝退,应收回志愿者证,注销志愿者证号,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告。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常州市志愿者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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